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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左刑初字第59号王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左刑初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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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人。因涉嫌玩忽职守,2013年5月30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左权县水利局管理股股长,负责山西东山供水工程一标段工程安全监管期间,不认真履行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敏

书记员:杨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