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左权县辽阳镇人。因涉嫌玩忽职守,2013年1月22日被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侯军,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青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左权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期间,不认真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导致左权县某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长期违规收费,致使广大车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德华
书记员:杜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