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云升、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阴历5月),被告人方某某在隆回县滩头镇塘边村5组尹双元家租了一间房子居住,几天后,方某某发现隔壁陈某某带着一对双胞胎外孙女在家。方某某去陈某某家玩过几次后发现双胞胎女孩宋某(均2006年2月1日出生)长的非常漂亮、乖巧,心里很喜欢。一天下午,方某某借故又到陈某某家玩,趁陈某某外出,双胞胎女孩单独在家里沙发上看电视,方某某心生邪念,想过把“干瘾”。于时坐在双胞胎女孩旁边,然后用右手伸进其中一个女孩的裤子里面,用手指去摸女孩的阴部,并伸进女孩的阴部里面来回抽插,之后又将手伸进另一个女孩的裤子里面对女孩进行猥亵。不一会,陈某某回家,方某某看了会电视后才回到自已租住的房子。之后连续两天,方某某均趁陈某某不在家,对单独在家里的双胞胎女孩进行猥亵。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宋某的证言及户籍证明;证人胡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为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判长:谭显桃审判员:罗教书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书记员:戴牡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