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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关耀双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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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猥亵儿童文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双,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新丰县。2013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拘传和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刑诉(2013)第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双无视国家法律,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一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关某双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关某双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侵稳

书记员:陈娇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