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法定代表人杜文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房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霜审判员:肖敏人民陪审员:李美茹
书记员:岳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