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法定代表人钟海世,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公民身份号码3790131975********)。系原告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于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先辉审判员:唐凤辉审判员:梅福本
书记员:于紫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