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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岛汇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即民初字第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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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汇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辛家庄工业街**。法定代表人蔡金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光,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振华,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工人。委托代理人孙海山,山东山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汇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先辉审判员:唐凤辉审判员:梅福本

书记员:于紫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