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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庆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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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吉星北里**。法定代表人金立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禹璇,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庆利,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庆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金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金维

书记员:张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