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干部。被告辛克木。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克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艳
书记员:李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