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充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小红,经理。被告张均太。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均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均太的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虹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邱媛
书记员:吕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