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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0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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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村。法定代表人司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琦,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谭洪伟,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海珅

书记员:陈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