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村。法定代表人司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琦,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谭洪伟,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海珅
书记员:陈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