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10-1长盛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6357331-X。法定代表人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剑英,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蒋洪伟,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蒋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以被告蒋洪伟已支付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宇
书记员:陈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