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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用小额)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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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碧水家园****楼4门**。法定代表人赵德钧,总经理被告王德明,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骁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