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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智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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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被告杨智君。委托代理人汪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园,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受理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智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建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建伟

书记员:谢思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