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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美书、马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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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方国法。委托代理人洪杭松。被告王美书。被告马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书、马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厉茂兴代理审判员:余芹人民审判员:郑欢欢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