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方国法。委托代理人洪杭松。被告王美书。被告马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书、马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厉茂兴代理审判员:余芹人民审判员:郑欢欢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