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方国法。委托代理人洪杭松。被告龚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厉茂兴代理审判员:余芹人民陪审员:郑欢欢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