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法定代表人赵德钧,总经理。被告吴睿皓,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吴治奎(被告之父),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受理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睿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艳
书记员:李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