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东路**麦岛金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经理。被告孙晓东。委托代理人张平,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妍,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先辉
书记员:江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