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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强、叶本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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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民。委托代理人濮华根。被告胡强。被告叶本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强、叶本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韩涛

代书记员:张洁丽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