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孝龙。委托代理人耿光明、季萍。被告马宝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宝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汪骏华
书记员:程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