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三里新城兰苑****。法定代表人刘跃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朱军勇。委托代理人潘雅静,女,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妻子。
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物业)诉被告朱军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家物业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婧婧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家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朱军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雅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家物业诉称,2003年12月16日,原告大家物业与三里新城兰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接管三里新城兰苑小区一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前期业主每月按住宅面积每平方米0.5元,于2012年1月1日经协商约定为每平方米0.55元的单价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每年按约定标准向原告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用,按逾期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缴纳滞纳金,现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滞纳金的主张。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物业管理费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履行期间所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72.2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照0.5元/平方米计算,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0.55元/平方米计算)。
被告朱军勇辩称,1、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一事未与被告先行协商沟通;2、被告自2008年购买江干区三里新城兰苑35幢2单元502室房屋后只进行过装修,未曾入住过,但偶尔会进去看一下;3、2012年夏天,被告发现房屋客厅顶部漏水后找到物业,物业的工作人员相互推诿,且称漏水应该找楼上住家不应找物业,至今漏水还未处理好。只要物业处理好漏水并赔偿我方一定的损失,物业费被告方愿意缴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大家物业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合同书1份、物业服务合同3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原告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和依据;2、挂号信邮寄单回执1份,拟证明原告以挂号信邮件的形式向被告催讨物业费。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表示因为从来没有在那里住过也不知道业委会在哪里所以不清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表示从来没有收到过;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军勇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照片12张,拟证明楼上漏水以及家里漏水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表示从照片上看不出漏水的情况,但被告家中漏水这个事实物业是知道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本院不予确认。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2年5月24日,原告大家物业作为乙方与甲方杭州市江干区三里新城兰苑的建设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三里新城兰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1份,约定:将三里新城兰苑委托并授权给大家物业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该合同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还约定: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多层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等等。2009年3月,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街道兰苑社区兰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兰苑业委会)成立。2009年9月17日,原告大家物业作为乙方与甲方兰苑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份,对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物业服务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个月,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多层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等等。2010年12月28日,原告大家物业作为乙方与甲方兰苑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份,对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物业服务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多层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等。2012年2月20日,原告大家物业作为乙方与甲方兰苑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份,对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物业服务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多层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收取;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等。另查明,被告朱军勇系杭州市江干区三里新城兰苑35幢2单元502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6.90平方米。自2008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大家物业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572.2元。
本院认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大家物业与三里新城兰苑的建设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三里新城兰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大家物业与兰苑业委会分别于2009年9月17日、2010年12月28日、2102年2月20日签订3份兰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大家物业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兰苑业委会签订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系代表全体业主履行业委会职责的行为,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大家物业为兰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朱军勇作为物业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理应按照合同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履行期间所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72.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事先就支付物业费一事与其沟通,且从未入住该房屋,房屋出现漏水现象物业未给予解决等,均不能成为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军勇向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57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朱军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单婧婧
代书记员:高佳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