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周超。委托代理人:董薇、冯琪。被告:郭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骏华
书记员:周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