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于莉。委托代理人尹沛锋。被告叶暖明,身份证住址: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于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东莞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何毅人民陪审员:朱萍秀人民陪审员:陈文英
书记员:黎秀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