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桃花路**中港浅水湾****。法定代表人尤柏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向荣,该公司经理。被告魏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兰千卉
代书记员:叶晓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