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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子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民初字第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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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技重、金强。被告谢子遒。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子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杨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