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海涛。被告:林明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林明全已缴纳所欠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志君
代书记员:梁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