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辽0792民初10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曼哈顿东湖一号201。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该公司职员。被告:龚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被告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1820元,声控灯16元,合计1836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是锦州市太和区长沙街宝地铂宫5-2号业主,其住宅面积为63.2平方米,按照业主与物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辽宁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如期缴纳物业费,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天3‰收取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的,物业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入住后,并未按约缴费,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已累计拖欠物业费1820元,声控灯费16元。为保护我公司利益,特诉至贵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并且以后能够按期如数缴费。

龚某辩称,我同意给物业费。2016年12月交房后,开发商干活时用我家房屋放砂石料,工人干活时拿东西把门锁撬坏变形了。我找过原告,物业来人看过多次但是每次看完都没有消息,也没有给我修。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物业服务关系存在;2.辽宁省物价局文件2015-31号、锦州市物价局文件2013-3号、售后报修协议书,证明物业费收费合理合法性、业主家存在的问题应由开发单位维修。本院组织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没有意见。对于原告出具的证据1.2,因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龚某向本院提供了证据:验房单,证明验房时门存在问题。本院组织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于被告出具的证据,因原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原、被告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锦州市太和区宝地铂宫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龚某系该小区5-2号住宅楼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3.2平方米。2016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3、环境卫生;4、公共秩序维护及消防;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7、绿化养护。原告按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同日,锦州正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签订售后保修协议书。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拖欠物业费1820元,声控灯费16元。被告以房屋入户门未维修,原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为由不同意给付拖欠的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某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关于被告房屋入户门未维修不予交纳物业费的抗辩,因其入户门维修并非原告服务范围,但原告应协助沟通解决业主问题,虽然原告未尽协助义务,但并未赋予业主在上述情况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权利,故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1820元,声控灯费1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丽辉法官助理:贾雪

书记员:裴云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