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周超。委托代理人:张涵刚。被告:倪天标。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