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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倪天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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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周超。委托代理人:张涵刚。被告:倪天标。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