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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楼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民初字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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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晓芳。委托代理人:廖丽华、鲍金伟。被告:楼钟,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楼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元,由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芹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