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陆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明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见龙,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炎炎,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晓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芹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