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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昆明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盘法民二初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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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昆明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兴产业孵化区创业大厦6楼639-3号。法定代表人:刘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华,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冯玉萍,女,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昆明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玉萍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昆明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江丽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