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周啟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红,女,住安徽省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琴
书记员:杨学山(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