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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泽强、冯宇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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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龚莉,职务:经理。被告冯泽强,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冯宇晴,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陈顺莲,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许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泽强、冯宇晴、陈顺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登之

书记员:谭芷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