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龚莉,职务:经理。被告冯泽强,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冯宇晴,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陈顺莲,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许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泽强、冯宇晴、陈顺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登之
书记员:谭芷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