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康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38713。法定代表人邱亦斌。被告唐洁兰,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委托代理人董迎霞、谢文,均为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康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洁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康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以被告唐洁兰已履行了原告佛山市康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诉请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康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康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丁保国
书记员:吴春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