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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远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6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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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11085。法定代表人苏日生。委托代理人涂秀兰,女,汉族。被告蔡远锦,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012。

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远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以希望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50元,超出原告承担的25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麦燕红人民陪审员:潘萧萧人民陪审员:梁钰萍

书记员:汪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