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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昌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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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南市紫竹林路**。组织机构代码78309272-1。法定代表人:刘应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杰,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昌富,男,1943年7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昌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昌富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诗庆审判员:李立军人民陪审员:汪永俊

书记员:王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