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良贵,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1日由顺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林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奕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良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良贵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赃款,结合顺昌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等情节,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良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良贵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75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洪琪琳
书记员:冯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