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富,1972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屏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林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其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达9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荣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荣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荣富向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款45000元,由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吴建华
书记员:陈臻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