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XX,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3日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5日由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仇安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林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滥伐林木的非法所得1629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XX、刘XX在本案中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刘XX、刘XX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2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20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会后,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积极恢复植被,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仁义审判员:吴海勇人民陪审员:谌卫红
代理书记员:邓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