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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冯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14

(2013)南刑初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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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伐林木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山市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金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2)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刘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被告人冯某某购买了唐山市路南区某村民刘某某等三家的速生杨464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上述木材进行采伐,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滥伐林木总蓄积48.627立方米。被告人冯某某2012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协议书、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刘向山代理审判员:赵海亮

书记员:于静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