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朋,绰号“老四”、“阿四”,男,197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0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蒋治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朋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刑事立案前,被告人黄国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国朋的行为构成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朋主动缴纳罚金,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滥伐林木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国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青晴人民陪审员:覃小君人民陪审员:杜美燕
书记员:龚芳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