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基,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冼嘉敏、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杜*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基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基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军
书记员:陈红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