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60年1月26日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提交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