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于济南市长清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清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