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男,193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雷家柱,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怡秀,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某2,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杨某3,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杨某4,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杨某5,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杨某6,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丘雪芳
书记员:刘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