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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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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北江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伟希。委托代理人:黄丽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李航审判员:周文俊人民陪审员:朱嘉敏

书记员:谢艳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