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卜广,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蔡卜广犯罪所得247.2495万元予以追缴。平乡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9日已将蔡卜广之妻李玫账户存款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玫存款560030.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朝国审判员:刘建华审判员:黄孟锋
书记员:齐英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