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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卜广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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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蔡卜广,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蔡卜广犯罪所得247.2495万元予以追缴。平乡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9日已将蔡卜广之妻李玫账户存款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玫存款560030.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朝国审判员:刘建华审判员:黄孟锋

书记员:齐英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