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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文绪与王文祥、私立青岛海山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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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文绪,女,194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私立青岛海山学校,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祥,男,195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文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祥、私立青岛海山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0823元,执行费11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私立青岛海山学校银行存款1065527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崂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