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衣冠进被执行人衣志召被执行人衣思峰被执行人衣服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衣冠进与被执行人衣志召、衣思峰、衣服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崂王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衣冠进2012年11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衣志召、衣思峰、衣服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该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王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究审判员:李建才代理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胡玉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