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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衣冠进与衣志招、衣思峰、衣服锐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崂执字第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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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衣冠进被执行人衣志召被执行人衣思峰被执行人衣服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衣冠进与被执行人衣志召、衣思峰、衣服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崂王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衣冠进2012年11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衣志召、衣思峰、衣服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该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王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究审判员:李建才代理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胡玉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