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候雁与王俊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崂执字第11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候雁,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俊信(曾用名王胜),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候雁与被执行人王俊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9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崂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究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胡玉珊